诸城公安严肃处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
“只要不是杀人放火就不是犯罪”,正是因为这种错误观念作祟,诸城男子胡某伟在昌城镇一加油站与他人互殴后,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,待其家人到场后,酒劲上头的胡某变本加厉,抗拒、辱骂、推搡出警民警,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。
近日,诸城市公安局为捍卫法律权威,依法维护民警执法权,严厉打击违法犯罪,对犯罪嫌疑人胡某伟、胡某礼、胡某凤三人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
8月4日16时许,诸城市公安局昌城派出所接110指令,在昌城镇某加油站有人闹事,接警后,昌城派出所值班民警迅速到达现场。经现场了解,胡某伟酒后与其妹夫到加油站加油,因工作人员称不能使用微信支付,胡某伟便与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生了肢体冲突,双方发生互殴。民警了解到,互殴双方都有伤情,依法传唤胡某伟和加油站工作人员到派出所进行处理。这时,胡某伟的父亲胡某礼和妹妹胡某凤赶到现场,对出警民警无故辱骂、推搡,胡某伟更是借着酒劲双手用力反别民警的胳膊,将民警戴在胸前的工作证拽下摔在地上,并称出警民警是假警察。民警始终保持克制,并耐心劝说胡某伟等人服从民警现场指挥,配合民警工作。为阻挠民警将胡某伟带走,胡某凤上前从后面抱住民警,胡某礼多次将民警推倒在椅子上,嘴里却喊着:“警察打人了!”
面对如此胡搅蛮缠的胡某伟一家,民警迅速呼叫支援,昌城派出所迅速组织增援警力赶赴现场,将涉嫌妨害公务的犯罪嫌疑人胡某伟、胡某礼、胡某凤三人控制,强制带离现场后移交刑侦大队。经讯问,胡某伟、胡某礼、胡某凤三人对其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
目前,胡某伟、胡某礼因涉嫌妨害公务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;胡某凤因涉嫌妨害公务被依法刑事拘留,但因其正值哺乳期,当天办理了取保候审。
法律规定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
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
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、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, 未使用暴力、威胁方法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诸城公安提醒:妨害公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,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,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,更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。每一位公民都应当提高遵守公共秩序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自觉性,在遇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,应当积极配合,如对执法有异议,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和申诉,不要在现场有过激和不理智的行为。
来源:诸城公安
编辑:李晨日、臧少博
审核:杨晓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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